索引号: | 00248247X/2016-027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粮〔2004〕23号 | 公开日期: | 2016-05-18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有效性: | 废止 |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推荐上报参加国家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101号)精神,请各地在前期上报初步名单的基础上,抓紧正式推荐上报参加国家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上报的有关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关资质。参加定向竞价销售的酒精、饲料
和淀粉加工企业须具备相关生产经营资质,饲料加工企业还须具有有效饲料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购买进口玉米企业还须是经国家质检部门资质认可的国内粮食进口加工企业。
(二)具备规模以上加工能力。竞买企业必须是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生产运营正常、有加工实绩、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其中饲料加工企业要求2015年处理玉米实绩在2万吨以上,淀粉加工企业要求2015年处理玉米实绩在5000吨以上,加工实绩的依据为2015年国家粮食直报系统的年报数据。若企业在2016年扩大生产规模又新增了生产能力的,要求提供前4个月分月处理玉米实绩等相关证明资料。
(三)认真履行报送报表的义务。参与企业必须已通过国家粮食局的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有关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深入了解与严格审核
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国粮调﹝2016﹞101号文件精神告之相关企业,按照上述几项条件,对拟推荐上报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今年以来的最新情况进行再把关、严审核,指导企业认真填写“参加定向竞价销售加工企业情况表”(表格在“浙江省粮食局政务网”互动交流栏目下载中心下载)。企业加盖公章后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盖章后共同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对推荐上报企业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并将上报企业情况报告当地政府。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保存以备查验。请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20日上午12点前,将汇总表统一上报省粮食局购销调控处(联系人:吴彤政、张军,联系电话:0571-85773045、85773049)。
三、及时向社会公示我省拟参与竞买企业名单
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及时审核各地推荐上报的企业名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浙江省粮食局政务网(http://www.zjls.gov.cn)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向国家粮食局备案的企业名单。
四、其他事项
针对企业签订承诺书、建立定期核对制度、强化各项监管责任等其他各项事宜,省里有关部门将提出贯彻落实国粮调﹝2016﹞10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意见,并尽早下发各地。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超期储存和蓆茓囤储存粮食定向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