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00248247X/2016-027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粮明电〔2016〕5号 公开日期: 2016-05-20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统一编号: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16-05-20 17:27 作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今年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国家提早下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争取工作主动的实际,高度重视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密切关注小麦和稻谷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抓早、抓细、抓实收购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收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继续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油菜籽市场化收购。

附件:浙江省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物价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浙江省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5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并报省粮食、农业、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收购主体入市收购。

第四条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2016年生产的等内品。小麦(2016年产、国标三等,下同)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18元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133元执行,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38元执行,粳稻最低收购价按每50公斤155元执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对于等外粮,各地要积极帮助联系销路;对经联系仍找不到销路的等外粮,由当地政府研究具体处置办法,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第五条 当粮食市场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同时,各地应根据储备补库的需要,按市场价积极组织收购。

第六条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所需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和国家粮食局“五要五不准”的收购守则,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结合新增地方储备规模情况,积极入市收购当地新粮充实地方储备。

第八条 粮食部门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并保证收储粮食的储存安全。各地要提前采取腾仓并库、加快出库进度等措施备足收购仓容。仓容不足的地区可租用社会仓容。

第九条  各地要认真核实农民的粮食种植面积。乡镇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协助粮食部门计算出农民留足口粮后的余粮数量。粮食部门据此作为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余粮的依据。各地既要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避免发生农民“卖粮难”,也要防止农民卖“过头粮”,杜绝陈粮、“转圈粮”以及周边省份粮源进入省内政策性收购。

第十条 收购期间,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和违反政策的行为,确保各项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收购工作和储粮安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相关费用。粮食、物价部门要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一条 要切实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各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符合储备粮补库要求的,首先用于当地储备补库。当地储备补库有余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安排在辖区内余缺调剂。当地收购量不能满足地方储备轮换补库所需粮源的,应首先从本市其他有余粮的县(市、区)采购。鼓励省内跨市余缺调剂,省粮食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对当地储备补库和余缺调剂后的余粮及达不到储备补库质量要求的最低收购价粮食,由各地自行销售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和销售价差,具体由当地财政和粮食部门自行商定。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结束后,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核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数量,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和省农发行。对收购量较大的县(市、区)和用于省内地方储备补库余缺调剂的调入方,省财政将在省对市县的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分配中作为一项因素酌情给予考虑。

第十三条 各地要按规定对收购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对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四条 预案执行期间,各市粮食部门要每5日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汇总后报省粮食局。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