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19-029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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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浙粮办〔2019〕46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22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统一编号: |
根据《浙江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为做好全省粮食物资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现制定审核标准如下:
一、审核范围。凡属下列事项的,应在做出决定前,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做出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粮食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三、审核标准。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法制审核不合格:
(一)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清楚;
(四)证据确凿、齐全;
(五)适用依据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
(七)程序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规范、齐备;
(九)没有涉嫌犯罪的违法情节;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符合规定。
四、审核要求。法制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查情况,对重大执法决定送审稿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属于本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事项 | 审核范围 | 法制依据 | 审核部门 |
1 |
行政 许可类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1.拟作出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不予许可或粮食收购许可不予延续的决定; 2.拟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直接涉及申请企业重大利益关系; 3.拟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 4.拟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需经听证程序。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
政策法规处 |
2 |
行政 处罚类 | 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 政策法规处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 政策法规处 | ||
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 政策法规处 | ||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 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 | 政策法规处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职权事项名称 | 权力基本码 | 法制审核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 处罚-00573-000 | 适用一般程序 |
2 | 行政处罚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处罚-00575-000 | 适用一般程序 |
3 | 行政处罚 | 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处罚-00576-000 | 适用一般程序 |
4 | 行政处罚 | 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 处罚-00577-000 | 适用一般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