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20-03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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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0-12-2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统一编号: |
一、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适用于申请办理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的设立、延续、变更。
适用对象:适用于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完备粮食供应、储存、服务设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2015〕23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粮供应站,是指经省级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承担军粮供应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军粮供应站根据驻军需要下设的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供应点称为军粮供应点。军粮供应点是军粮供应站的延伸机构,为非独立核算单位。
本办法所称军粮代供点,是指经省级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受县级(含)以上粮食物资行政管理部门或军粮供应站委托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除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点、军粮代供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军粮供应业务。
四、受理机构
申请单位辖区粮食物资局收件初审
浙江省军粮供应服务中心收件复审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数量限制
原则上每个县(区)不超过1个军粮供应站或军粮代供点。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完备的粮食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备当地驻军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必要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和粮油质量检验人员和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提出资格申请前3年内(新成立的自成立后)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
(六)从事保管、质检、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且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
(七)具有应急保障预案和装备、器材。具备快速开设临时性军粮供应站(点)的能力;
(八)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的单位,从事军粮供应业务的人员不得超过20人,不得少于3人;因其他业务拓展需增人员均采取聘用的方式解决。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人均年军粮供应量不低于5万公斤;
2.人均年市场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
3.人均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一)未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或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完整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情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设立申请材料
1.军粮供应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3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请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份构成及控股股东所有制的证明材料1份;
3.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不少于10年)租赁证明1份;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份;
5.保管和质量检验能力证明材料1份。
(二)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1.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证副本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其机构开设军粮差价补贴专户证明1份;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变更申请材料
1.当地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变更报告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变更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1份。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
办结时限: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的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国家设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91号
办公时间:平常: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571-85773196
监督投诉电话:0571-8577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