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行业行规行约

发布日期: 2020-03-23 16:0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字号:
分享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省粮食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实际,特制订《浙江省粮食行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不符的条款,服从国家和我省的法规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中从事粮油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储藏等业务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粮食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和执行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粮食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规约自律

第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在生产经营中注重节能、减排、降耗、保护环境,严格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和国家、行业有关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业务活动,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六条  执行国家对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杜绝经营劣质原粮及粮油产品,建立和落实不合格原粮及产品的召回制度;认真对待公众投诉,做到及时处理并向公众反馈。

第七条  在粮油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对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第八条  重合同、讲信用、严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反对欺诈和损人利己的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倡共同探讨、协商解决。

第十条  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引导员工按照本行规行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自我约束。提倡在企业建立相应的与本行规行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健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关心、支持我省粮食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发展粮食事业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鼓励加强与粮食行业相关的信息化、设备、设计、咨询研究等企业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不断开发新产品,为我省粮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行业国际研讨,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相关规则。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负责向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传递粮食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粮食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营造和谐的氛围。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其他成员单位有权向协会进行反映,要求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其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会员及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由浙江省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解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