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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7X/2020-000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4-10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规范性统一编号:

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04-10 14:33 作者:

原文链接

根据《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精神,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让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了解“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规定,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是保障浙江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自项目实施启动以来,在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升级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成效。

“优质粮食工程”在实施中,经历了方案制定、资金申报、项目调整、通知下达等多个环节,但在执行过程中还未有统一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对建设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今年3月份,省粮食物资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了经过多次申报和调整后的《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将《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 建设项目的通知》印发相关市县和项目单位。基于此,也将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着手起草的,且已征求市县、项目单位和社会意见的《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初稿,经省局办公会研究,形成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财政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报送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报告》(浙粮〔2020〕9号);

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浙粮〔2020〕1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范围和职责要求。《办法》明确了“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的支持范围,项目资金投资方式,厘清了省级、设区市、示范县政府在实施过程中的职能责任。

(二)组织实施和项目验收。《办法》明确了项目建设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并对完工时间、项目调整和招标采购等等事项及要求进行阐明。

三是资金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指出,建设资金应以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申报总投资额的30%,省级财政根据绩效评价视情奖励。明确了资金管理、拨付、清算等资金使用和监管办法及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追究。

四是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明确了各级粮食物资和财政部门专项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建设进度报送时间等要求。

四、印发和实施

《办法》共有7章23条,于2020年4月2日颁布,从5月2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解读处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监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电话:0571-85773065、0571-87055711。

2020年4月8日

附原文: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粮〔2020〕15号

ZJSP71-2020-0003

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日

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根据《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粮食工程”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在我省实施的享受中央奖励资金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和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的原则,采取企业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适当奖励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在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指导下,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设区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区域内项目单位按省下达方案开展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验收和绩效评价。示范县(市、区)政府负责“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主要围绕优粮优产、优粮优购、优粮优储、优粮优加、优粮优销等“五优联动”内容,支持具有优质粮油生产发展潜力的产粮(油)大县和示范企业,组织引导优质粮食生产、按优质优价原则收购粮食、提高仓储技术及管理水平、提升粮食加工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拓展粮油销售渠道,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

第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和更新检化验仪器设备,配套和改善实验室基础设施,提升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能力。

第七条  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配置产后干燥清理设施设备、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配套建设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和农户科学储粮设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备案性审核结果,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在各地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组织实施全省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下达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项目实施方案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报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  全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单位应全面履行项目实施承诺,精心组织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仪器设备应参照《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常规仪器)配置参考清单》《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能力提升)仪器配置参考清单》进行配置,并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应由设区市集中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并达到验收基本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属粮食物资、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和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粮食物资局、财政厅负责组织省本级、省属企业和驻浙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的验收,设区市粮食物资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建设项目(不含示范县项目)的验收,县级政府负责组织示范县建设项目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设区市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和县级政府应将验收报告和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报送省粮食物资局、财政厅备案。具体验收要求参照《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项目验收细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优质粮食工程”建设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总投资的30%补助。省财政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视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省财政根据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将中央下达的奖励资金拨付至有关市县。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奖励资金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根据验收结果予以清算。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承诺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各地粮食物资、财政部门适时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粮食物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优质粮食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物资、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等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粮食物资、财政部门应通过实地调查、影像比对、资料核实等方式认真核查项目主体建设内容,按项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档案,严防套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月报告制度,设区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物资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粮食五优联动”示范县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857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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