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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7X/2020-000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4-08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规范性统一编号:

《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0-04-08 10:4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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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以下简称《办法》)由浙江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共同修订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机构改革的要求。由于机构改革、职能转隶,部门之间职责调整,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由原浙江省财政厅、经信委、农业厅、商务厅、供销社管理调整为省财政厅、粮食物资局、经信厅、农业农村厅和供销社管理,原有制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和当前应急保障工作需要,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对地方工作指导。

(二)提升物资储备应急保障能力的要求。机构改革后,重要商品、救灾物资和能源储备职能已经划入粮食物资部门。其中棉、糖、猪肉、化肥、农药、医药和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与国计民生、农业发展紧密相关,特别是猪肉储备,由于受非洲猪瘟影响,生猪减产已经超出了预期,造成当前猪肉价格大幅上涨,一定程度上对居民“菜篮子”造成了影响。为了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储备冻猪肉多次投入市场,保障了重要节假日和消费高峰期的居民猪肉消费。重要商品储备,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是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更是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修订依据

(一)浙江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构建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总体要求。

(二)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

(三)原浙江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和省供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框架结构。本办法框架结构由原来的五章21条调整为六章32条,增加了一章11条,主要是增加了“第三章 收储、轮换和动用”,从而细化了重要商品储备的业务管理。同时,增加了第五章监督检查相关内容,特别是强化了对承储单位的有关责任。

(二)调整了主管部门和储备品种。根据省编办新公布的“三定”方案,重要商品储备的主管部门由原来的浙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商务厅和省供销社等5个部门(单位)调整为浙江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供销社,相应调减了浙江省商务厅(因省商务厅的猪肉、食糖储备管理职能已转隶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品种由原来的6类调整为7类,增加了食盐。

(三)重新确定了职责分工。猪肉、食糖和棉花储备的主管部门为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药储备的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医药、食盐的主管部门为浙江省经信厅,化肥的主管部门为浙江省供销社。同时,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统一的物资储备体系的要求,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各类重要商品储备的归口统计工作。

四、办法框架

本办法共分总则,储备规模和承储单位,收储、轮换和动用,储备补贴,监督检查,附则和附表6个部分。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定义和储备种类、职责分工、承储单位职责、管理机制等内容;储备规模和承储单位部分明确了重要商品储备品种和规模、承储单位确定方式、承储条件、承储协议等内容;收储、轮换和动用部分明确了商品采购规定、采购价格和收储资金、布局储存要求、库存管理要求、仓储设施要求、储存技术要求、安全要求、轮换要求、最低库存量要求、动用程序等内容;储备补贴部分明确了补贴内容、补贴标准、补贴预算、补贴拨付和清算、动用损失补贴、平时动用和应急状态动用等内容;监督检查部分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承储单位职责、行政管理人员违规处分、承储单位违规处置等内容;附则部分明确了食盐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和解释单位等;附表部分明确了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现有规模数量情况。

五、印发和实施

《办法》由浙江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共同印发,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胡淑平(物资与能源储备处处长)

联系电话:0571-8577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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