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21-000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为了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高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效率,近日,我局印发了《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由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协调会,要求各机关做好“告知承诺”事项改革,去年5月份,副省长陈奕君组织召开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交办会,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突破100项,推进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早日落地,我局按照工作要求,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许可事项从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层级至实行告知承诺,制定了《浙江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20〕20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由17条正文与4项附件内容组成。
第一至二条,明确了制定背景和告知承诺含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的粮食经营企业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时,对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纠正不符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行为的方式。
第三至四条,明确了审批事项下放工作,在省市场监管局进行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由所在县(市、区)粮食物资局按照属地原则统一管理、核查监督。
第五条,明确了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应向申请企业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第六至七条,明确了申请企业告知承诺的内容以及使用《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至十七条,明确了告知承诺申请流程以及审核机关审查、准许、核查、监管等办事流程要求。
附件包含了行政许可申请表,粮食收购许可新立、延续告知承诺书,粮食收购许可变更、注销告知承诺书,粮食收购资格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85773050
2021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