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16-027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6-11-05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解读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精神,省粮食局和省发改委于2016年1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粮〔2016〕35号),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浙江省实施〈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主要背景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粮油储存、流通最关键的物质基础,在维护市场供应,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经过多年的努力,形成了完整的粮油仓储物流体系,积累了大量资产资源,合理规划布局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使用好、管理好、保护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障必要的粮油仓储能力和粮食物流高效顺畅,是我省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国家层面看,制定出台《意见》一是基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明确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要求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二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有要求。2016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目标任务中第29项内容,要求各省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三是国家粮食局有工作要求。要求各省加紧出台适合本地特点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意见,做好与《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对接,指导本地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
从省内情况看,制定出台《意见》是建立健全全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机制的客观要求。当前,我省国有粮食企业实际仓储能力还有较大缺口,现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集约化程度还不高,点多面广、老旧小散现象还比较突出。部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受地方经济发展、城市扩容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影响,一些地方随意拆迁、占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没有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为维护与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相匹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需要对现存设施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区分实际情况进行优化整合、提升功能,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这必然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和规范加以保障。
二、保护范围
《意见》保护的范围主要是本省政府性资金投入建设的仓储物流设施,具体分为两个类型:一是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企业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二是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企业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或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三、保护措施
(一)强化考核约束。将各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年度由省粮食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二)实行清单管理。要求省、市粮食局综合考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结构,根据地方粮油储备、粮食收购、粮食物流等基本需要,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建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和保护清单,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构建相应职责体系,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保护清单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粮食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处置。
(三)优化整合提升。要求各地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和数量,明确了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仓容不减、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主要围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整合、提升功能”四方面开展工作,鼓励优化整合,提升质量。具体针对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1.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重建。对年代久远、使用年限无法确认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求先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经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的,按规定予以报废重建。
2.对年代久远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随意处置,要求有关粮油仓储单位及当地粮食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评估,妥善保护。
3.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本地粮食收储供应和流通需要的,要求当地粮食局协调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统筹规划,采取新建、扩建、重建及维修改造等多种举措,保障必要的仓储物流设施规模和数量。
四、处置程序
对各地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意见》对处置程序进行了细化,使之具备可操作性。具体步骤如下:
(一)组织拆除或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与设施所属单位事先应进行协商,并达成初步协议。
(二)被处置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要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组织拆除单位与粮油仓储单位双方认可。
(三)组织拆除单位要依据资产评估等情况,与设施所属单位协商,提出合理的赔偿补偿或重置重建方案。
(四)组织拆除单位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处置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报告当地粮食局。
(五)市、县粮食局要将变更处置情况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对属于列入保护清单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须申请省、市粮食局组织评估后,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出清单范围后方可处置。
(六)被处置的设施所在地粮食局要统筹协调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落实赔偿补偿或重置重建,确保辖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能满足本地粮食安全需要。
五、监管要求
一是明确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规定,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作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了强调。具体备案办法参照《浙江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各级粮食局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是加强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存量、质量和变化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变更处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侵占、损坏、拆除、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解读机关:浙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85773066
2017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