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21-005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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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248247X/2021-00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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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公开日期: | 2021-09-24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有效性: |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现有一批存放于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标旧麻袋竞价销售,现公告如下:
一、标的物:存放于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109093条标旧麻袋,分标情况见下表:
标的物标号 | 储存仓号 | 麻袋等级 | 麻袋数量(条) |
1 | 舟山市粮食收储 有限公司 小沙库麻袋仓 | 标旧袋 | 109093 |
二、销售形式:竞价销售。
(一)报名及现场查看标的物。有意向参与的单位或个人在9月29日17:30前向竞价销售单位报名,自行到现场查看标的物(舟山市小沙公交站附近,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小沙库,联系人:支先生,13175802998)。
(二)竞价单位或个人须在9月29日17:30前将竞价保证金转入竞价销售单位银行账户,否则竞价销售单位将拒绝接收其竞价文件。
(三)竞得者或个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可转换为一部分货款,未竞得单位或个人的竞价保证金在宣布竞价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四)各参与竞价的单位或个人需在9月30日9:30前将竞价资料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名)、密封后交由竞价销售单位。资料包括竞价单位或个人资料、报价单等内容。
(五)竞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众竞价,竞价方派代表(单位必须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参加。
(六)此次竞价销售设定销售最低限价,若竞价单位或个人所报价格均未达到最低限价,由竞价销售工作小组根据报价情况由高到低依次征求该标的参与竞价单位或个人意见,是否愿意以底价竞得,若无竞价单位或个人同意,择时再行竞价。
(七)按报价最高者确定为竞得者。若出现相同最高报价,由相同最高价报价单位或个人再行竞价;若再次出现相同报价,此标的由相同报价单位或个人均分。
三、报名时间:本次竞价销售的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17:30截止。
四、竞价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竞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30日9:30。
六、竞价保证金缴纳:
金额:1标段肆万元人民币。
形式:网银、转账支票或电汇
账户户名: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浙江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账 号:20333999900100000001151
竞价保证金银行到账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17:3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七、竞价时间:2021年9月30日9:30。
八、竞价地点:舟山市定海区东海东路168号,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九、联系人: 张先生 电话:0571-85773099
魏先生 电话:0571-85773181
附件:麻袋销售合同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4日
附件:
麻袋销售合同
甲方(销售方):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购买方):
签订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标旧麻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及竞价情况
标旧麻袋存放地点为舟山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麻袋等级、分标情况及竞价情况见下表:
标的物标号 | 储存仓号 | 麻袋等级 | 麻袋数量(条) | 中标价 (元/条) |
1 | 舟山市粮食收储 有限公司 小沙库麻袋仓 | 标旧袋 | 109093 | / |
乙方向甲方所购麻袋为号标的物,共计条标旧袋,货款共计元。
第二条 付款方式及条件
乙方在竞得后,乙方缴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货款,剩余货款乙方需在竞得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应将所出售麻袋整理成件,每件50条。
3.1.2 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情况下,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3.1.3 在约定期限内将本协议第二条项下货款全额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后,由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将本协议第二条项下货款全额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后,方可开始提货。乙方在提货时要服从甲方工作人员安排,不得挑选,提货期为竞得后20日内。
3.2.2 若甲方提供的货物与本合同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调整。
3.2.3 在提货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单位的安全与管理制度。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完全履行,协议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 若乙方未在约定提货期限内将麻袋提走,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每月滞纳金金额为乙方未提取的标的物货款的5%。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竞标个人竞得,须竞标人签名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六条 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浙江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
账 号:20333999900100000001151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