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7X/2022-029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2-16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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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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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2-02-16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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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物资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

信息来源: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2-02-16 10:20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规定,为做好全省粮食物资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现制定审核标准如下:

一、审核范围。凡属下列事项的,应在做出决定前,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做出决定: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粮食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三、审核标准。对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应严格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即为法制审核不合格:

(一)未超越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清楚;

(四)证据确凿、齐全;

(五)适用依据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

(七)程序合法;

(八)法律文书制作规范、齐备;

(九)没有涉嫌犯罪的违法情节;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符合规定。

四、审核要求。法制审核机构应根据审查情况,对重大执法决定送审稿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属于本机关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超越本机关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三)对存在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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