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23-787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3-10-12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近日,省粮食物资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一是统一储备政策体系的需要。目前,我省省级生猪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和活体储备两种储备政策体系,且发挥的功能相近,但管理方式和政策标准却不一致,已不适合我省实际。
二是适应现有行政管理的需要。原《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浙粮发〔2020〕41号)中的职责分工中没有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的职责,同时有些条款如委托第三方管理单位等内容已不适应现有行政管理的要求。
三是做好新一轮猪肉储备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上一轮猪肉储备承储期今年底结束,新一轮猪肉储备招标文件中有些要求需要在新的《办法》中明确。
鉴于以上原因,需要对原《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以便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储备的作用。
起草过程中,先后多次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粮食物资部门,部分承储企业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粮食物资局2023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特点
一是充分吸收政策。参考《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等制度规定以及我省实际修订。
二是突出制度重塑。《管理办法》重新梳理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废止了原《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涉及猪肉储备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理清了内在逻辑和储备目的,完善了储备结构、储备规模和补贴标准,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情况。
三是优化闭环管理。《管理办法》重新优化了猪肉储备从收储管理、在库管理、动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闭环管理程序。
四是强化数字化应用。《管理办法》要求承储责任期内,承储单位应将猪肉储备的库点布局和库存信息实时同步到“物资在线”数字化平台,实现在线监管。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承储单位基本条件、收储管理、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出库(栏)动用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8章28条,重点对原则要求、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进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3条。阐明了制定目的、概念定义、原则要求,明确了省级猪肉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4条。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省级猪肉储备计划和下达收储或动用指令。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投放等行政管理。承储单位负责承担省级猪肉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
第三章承储单位基本条件共2条。规定了承储单位资质条件相关要求。其中,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应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应当仓储设施在浙江省域内,企业自有或租赁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基本条件》(SB/T 10408-2013)要求的冷库,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其中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第四章收储管理共3条。规定了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明确了生猪储备及冻猪肉储备任务安排原则。
第五章在库(栏)管理和储备补贴共8条。规定了存储的要求、信息化建设,明确了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省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单位应将省级猪肉储备的库点布局和库存信息实时同步到“物资在线”数字化平台,实现在线监管。
第六章出库(栏)动用和管理共3条。规定了轮换的要求,及动用的原则。其中,省级生猪储备由承储单位根据育肥情况自行组织轮换,但轮换期间存栏数不得低于承储任务数;省级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违反原则的相关规定。如,要求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省级猪肉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明确了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食物资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省粮食物资局可根据承储协议约定,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施行时间,并明确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徐满平 857730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