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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7X/2023-7879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7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规范性统一编号:

图文解读|《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17:2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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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压实相关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把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关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起草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以下简称《必检项目》),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粮食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第十七条规定“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目前,我省在2017年出台的《浙江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浙粮〔2017〕53号)已无法满足对粮食出入库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需加以修订。

国家层面新的法规及规章发布以后,我局对国家现行的粮食出入库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粮食质量标准进行多次研究和讨论,并结合我省粮食收购入库及销售出库质量管理的工作实际,形成了《必检项目》。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设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局直属各单位、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意见,并在局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意见,经省粮食物资局2023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等法规规定,制定《必检项目》,旨在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范我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切实做好粮食出入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

三、主要内容

《必检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主要品种涵盖我省粮食收储的主要粮食和油料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籽。常规质量指标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常规质量指标项目。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设定主要参考近年来我省在收购监测、质量专项抽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情况。综合《粮食库存检查方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历年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文件中主要食品安全项目的相关规定以及我省近三年粮食质量风险监测比对结果,并统筹考虑到与《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浙粮〔2022〕21号)中有关政策性粮食收购必检项目规定的衔接。

(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一是与收购(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一致。二是在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应检药剂残留量。

(三)有关要求。一是检测项目。由于各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情况存在差异,粮食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来源地、粮食储存过程中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二是属地监管。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三是入库环节检验。对地方储备粮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无法完成的检验指标,应当在平仓检验环节进行检验。四是政策性粮食特殊规定。政策性粮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五是执行时间。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解读人:潘玉友 8577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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