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制度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以外,凡与本局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均应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局门户网站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提供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发布和网站的开发与技术维护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指定本处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提供、保管本处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涉及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对以上工作情况做好登记。

(二)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当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及时提供和更新相应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局机关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供给办公室。办公室应在收到信息10个工作日之内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对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应报局领导审批。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是指本处室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要求,向局门户网站、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申请获得相关信息,并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三条  局门户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下载服务,并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网站意见箱的设立及意见的统计汇总、内容的回复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负责对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和答复,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信息公开受理点当场或通过网站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由信息公开受理点转发给各相应信息公开责任处室,有关处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做好转送信息的登记、处理、审核和提供工作,信息公开受理点根据处室反馈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作出书面答复。

信息公开受理点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申请对象书面答复:

(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对象;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对象。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对象更改、补充申请。信息公开受理点应及时上网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反馈等情况。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应申请对象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对象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监督

第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公布上年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上年度主动公开信息情况的提供(各处室)。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年度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信息受理点)。

(三)上年度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情况统计(各处室)。

(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上年度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政策法规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各处室)。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各处室)。

以上内容应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至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按照本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不应该提供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及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依据本制度应当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制度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局直属各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