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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47X/2024-787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12-04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规范性统一编号:

关于《浙江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信息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4-12-04 14:26 作者:

一、出台背景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为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出台目的

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确保奖励资金按程序合规兑现。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部分1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奖励原则、举报渠道、奖励资金预算的来源以及举报奖励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审计和监督等内容。

第二部分奖励条件,规定了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举报奖励发放的规则以及各种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部分奖励标准,按照“一案一奖”原则,实施一次性资金奖励。综合举报线索质量、违法违规情节、社会影响程度、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采取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第四部分奖励程序,一是奖励启动程序。各级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在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奖励程序。二是奖励发放程序。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举报奖励由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放。同时,规定了不予发放的主要情形、举报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第五部分责任追究,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针对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有权收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证举报奖励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宽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并对生效时间、有效期作出规定。


(解读单位: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解读人:陆海萍 0571-85773021)


浙粮〔2024〕35号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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