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再定"铁律"严格土地管理

发布日期: 2005-01-17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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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01月15日   浙江日报

    2005年我省的土地管理将更为严格。笔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按照"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要求,进一步依法严格土地管理,同时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千方百计保证用地需求。

  在基本完成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基础上,2005年我省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防止土地利用出现"反弹"。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地方,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土地审批:一是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仍有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组织机构存在的;二是擅自增设或扩大开发区(园区)范围和开发区(园区)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三是查实有成片应复耕的土地而尚未有效复耕的;四是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政府该补贴的基本生活费等保障费用未到位的;五是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未缴清的;六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按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实到地块的;七是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由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

  进一步完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2005年至2007年,全省每年将新建标准农田100万亩。对上一年度耕地占补不平衡和基本农田不落实的地方,省有关部门将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在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中,各地必须控制人均用地水平,缩小村庄用地规模。对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中能复耕的耕地,要尽快组织复耕。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围垦造地和开荒造地,增加耕地面积,实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的需求,对国家、省重大能源、水利、交通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单列,予以重点保障。其他城镇、村庄建设用地年度用地指标试行合理切块下达的管理办法,由各地严格掌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其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为确保全省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为严格依法管理土地提供基本依据,今年8月底前,我省还将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章猛进参加会议并讲话。(记者 应建勇 通讯员 李风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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