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23 00:00 浏览次数: 9 来源: 浙江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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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办调〔2012〕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粮食(含油脂,下同)流通统计年报汇编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各类粮油企业的购、销、调、存等基本状况,确保粮食统计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反映粮食流通状况
2012    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相关粮食政策的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杜绝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根据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清品种、性质和数量,分类统计。各项统计指标的年度数据要和月度数据相互衔接,不得出现负值。
(一)收购。在收购指标中,要分清收购对象,准确界定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等分项指标,切实避免重复统计。各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自贷自还收购的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的粮食,不计入中储粮商品报表,先在地方商品粮报表(GL03表)中作“收购”、“转作储备粮”统计,然后在中储粮报表中作“轮入”统计。统贷统还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商品粮收购,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统计报送,不计入地方商品粮报表。企业从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但对于作为独立报账单位的粮食经纪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核查其销售给粮食企业的粮食数量,避免再由企业作为“从生产者购进”,从而造成重复统计;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要分清粮权归属,避免重复统计;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购进的粮油,要作为GL05、GL06、GL08表中“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的其中数,进行全面准确的统计。受其他企业委托收购的粮食,由委托方统计,受委托方应在GL03、GL05、GL06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受委托收购的粮食数量。
各地在进行收购统计时,要认真对照本省粮食产量和商品量,准确核实从生产者购进的数量。收购的当年新产的粮食,要对照2012年初步预估的粮食产量、商品量进行核对;2012年上半年收购的非当年新产的粮食,要与2011年的粮食商品量和收购量统筹考虑。确属从省外购进的粮食,要分别作为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的其中数,在省外购进指标中予以统计。
(二)销售。粮食流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指标,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销售分项数量。国有企业要认真区分销售对象的所有制性质,对国有企业销售的粮油作为销售的其中数单独统计。国家政策性粮食的定向和拍卖销售,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分清出库时间和数量,按粮食性质及时、准确反映。退耕还林用粮作为销售的其中数统计。
(三)库存。粮食和油脂的分性质库存一律按照实际存储的库存数量填报。要严格区分各项库存指标,分清商品库存中的省外储存、受委托储存库存等。国有粮食企业、重点非国有企业和重点转化用粮企业开展代农储粮(粮权归储粮农户所有,不属于企业商品粮库存)业务的,要分清粮食性质,单独统计。地方储备粮油库存中包含省级储备和市县级储备两部分,地方储备库存要按照统计“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分别填报。
(四)油脂统计年报表。进一步细化商品油脂的品种指标,食用植物油料既要折合成油计入“食油及料折油合计”以及对应品种的油脂数,也要单独反映油料的收支存情况。对地方储备油脂品种进行细分,使其与商品油脂品种对应一致。另外,在GL08表中增加了对港澳台商和外商油脂企业购、销、存等调查指标。鉴于油脂企业中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所占份额较大,要高度重视对这类油脂企业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翔实、准确,全面反映我国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的流通情况。
(五)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辖区内纳入日常统计范围的粮油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时、准确填报GL22表,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直报系统报送。2012年的GL22表增加了省间购销指标,并对企业类型做了进一步细分。已在系统中建立用户的企业,要根据修改后的企业类型分项重新选择,其他基本情况特别是企业名称有变更的,要在直报系统中及时做出修改。对于2012年新增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新建用户,指导企业详细填报粮油收支存数量以及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凡是报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的企业,均要在直报系统中填报GL22表。承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要在直报系统中建立用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收支情况不通过网络直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最低收购价粮以及中储粮直属企业收支情况由中储粮总公司单独报送。报送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另文通知。各地要将填报GL22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对待,并明确告知企业,是否按要求填报GL22表将作为企业参与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的必要资格条件,凡未报送GL22表的企业,一律不得通过资格审核。
(六)粮食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年报表。各地要高度重视GL12表的填报工作,结合2012年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单位数,准确填报不同类型企业个数。在经营企业中,要区分粮油收储企业和加工企业,分项单独填报;粮油企业要分开填报。要准确摸清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个数,避免分类概念混淆。GL12表所映的企业单位数,具体到不同的企业类型,均要与网络直报系统中填报GL22表的企业个数相一致。
(七)杂粮流通统计。在GL03、GL04、GL05、GL06表及收购和库存的分月表“其他粮”中增加了高粱、大麦、谷子、绿豆、红小豆、马铃薯等杂粮品种,要求填报杂粮的年度和分月数据,进一步全面了解杂粮购销存情况,以便与供需平衡调查数据互为验证。
(八)政策性粮食收支年报表。中储粮总公司承担收储任务的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存储粮等,要严格区分粮食性质和数量,购销存情况由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统计报送,不得计入地方粮食部门统计报表,避免重复统计。对政策性粮食定向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油收购、划转、进口等业务,中储粮总公司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正确进行统计处理,分月报送购销存情况。
(九)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和中国中纺集团公司,要汇总集团公司的年度粮食购销存数据,由集团总部报送我局;其各地分支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年报。集团总部要根据粮权所属,将总部直接经营和委托经营的粮食按照报表类型,分业务、分地区、分品种分别填报,由集团总部汇总整理报送。受中央企业总部委托收购和储存粮食的企业,必须在其年报表备注栏的“受委托收购”和“受委托储存”项目中准确反映有关粮食的数量,并向受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同时,中央企业总部要将受委托企业名单和分企业委托收购、储存的粮食数量汇总报送。
各地汇编年报时,如果月度数据与每月上报国家粮食局的分月数据存在误差,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数量,据实调整年度和当月数据。
二、加强审核,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审核和指导,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据全面、准确。在粮食统计年报表中,统一按原粮、贸易粮计算,单位为万吨并保留一位小数;油脂统计年报表,统一按折油计算,单位为吨并保留整数;小包装粮、油,单位为吨并保留整数。各地在编制统计年报过程中,如对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存在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调控司联系(电话:010-63906291),确保年报汇编工作如期完成。各地汇总上报的年报资料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国家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
另外,请各省(区、市)粮食局根据2012年度粮油产、购、销、存、进出口等数量及价格变化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粮油供求形势,并将书面分析材料和年度报表一同报送我局。
三、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地汇编的2012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表(表式详见附件),请务必于2013年2月底之前,通过粮食系统纵向网报我局调控司。
 
附件:2012年粮食流通统计年报汇编报表表式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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