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47X/2017-001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17-06-09 | ||
《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政策解读
近日,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了《浙江省2017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出台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购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出台的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
2.《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
3.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成〔2017〕29号)《和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浙价成〔2017〕67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
三、《预案》执行的最低收购价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为2017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格按每50公斤小麦118元(2017年产,国标三等,下同)、早籼稻133元、中晚籼稻136元、粳稻150元执行。等级差价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预案》的执行时间、启动和停止
本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小麦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7月25日,早籼稻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9月5日,中晚稻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市、区)为单位,当粮食、物价部门监测到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要会同当地财政、农业、农发行等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粮食、农业、物价、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备案。当粮食市场价格超过最低收购价格时,停止执行最低收购价。
五、《预案》的执行企业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各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所在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具备资质的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六、余缺调剂工作
各地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符合储备粮补库要求的,首先用于当地储备补库。当地储备补库有余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安排在辖区内余缺调剂。当地收购量不能满足地方储备轮换补库所需粮源的,应首先从本市其他有余粮的县(市、区)采购。省粮食局等相关部门将做好协调工作,鼓励省内跨市余缺调剂。
对当地储备补库和余缺调剂后的余粮及不符合储备补库质量要求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四等、五等粮),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要求自行销售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和销售价差,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七、超标粮处置工作
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要求组织收购处置,处置费用可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处置按《浙江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解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策咨询电话:85773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