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7X/2020-003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粮发〔2020〕41号 号 公开日期: 2020-09-07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统一编号: ZJSP71-2020-0004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6-24 11:43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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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ZJSP71-2020-0004

省肉类协会、各承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粮〔2020〕12号)相关规定,省粮食物资局制定了《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15日

浙江省级猪肉储备实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猪肉储备(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省政府为应对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应急调控而建立的猪肉储备,包括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基地商品猪、活体储备以下合称生猪储备)和冻猪肉。

第三条 省级储备肉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储备肉轮换实行常年储备、定期更新制度。

第四条 省级储备肉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进行生猪储备的日常实物管理,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肉的收储、轮换、应急投放等行政管理;负责规划储备肉的区域布局,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管理单位负责生猪储备的日常实物管理。包括根据行政管理部门指令组织实施生猪储备收储、轮换及动用工作;与承储单位签订调销合同,协助承储单位做好生猪的饲养和管理;对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进行挂牌、检查、考核;协助省粮食物资局做好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监管工作;及时上报相应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提出全省猪肉供应情况和市场行情分析报告;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储备肉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肉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储备肉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和生猪储备管理单位原则上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通过评标小组评分确定参加投标的承储企业排序。同时,建立承储单位后备库制度,根据招投标结果,将未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依据招标排名列为后备库企业,接替不能继续承储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九条 生猪储备管理单位、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日常管理和储备肉承储资质条件。

第十条 管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政府储备商品管理经验;

(二)具有整合全省猪肉市场产供销资源的能力;

(三)具有较为健全的全省猪肉市场监测体系;

(四)具有专业的市场行业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队伍;

(五)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第十一条 生猪储备承储单位资质要求: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合法资质;

(二)符合当地环保要求且具有一定规模,常年能繁母猪存栏在500头(含)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选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疫病发生,生产过程中投入品无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资质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备肉类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拥有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 10408-2007)要求的冷库,近三年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量;

(五)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各承储单位排序,由省粮食物资、财政、发改、管理单位等组成承储指标评议小组,根据指标安排原则和分配办法确定各承储单位承储数量,经公示确认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管理单位与生猪储备承储单位签订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 生猪储备指标安排原则:

(一)生猪储备承储单位尽可能覆盖全省各地级市,承储单位总量控制在50家左右;

(二)承储单位生猪活体承储数量应与本单位生猪存栏数、能繁母猪存栏数相适应;

(三)避免与市县级储备相重叠,以确保省级生猪储备功能的发挥。

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冻猪肉储备安排原则:

(一)原则上安排在中心城市具有较强中转、装卸、调运能力,交通便利的规模冷库;

(二)入库品种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带皮、去皮去膘冻片猪肉、预冷猪肉及其分割产品;

(三)入库储备质量必须符合《鲜、冻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最新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具体指标安排原则以招标公告为准。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肉实行专库(栏)储存、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企业要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生猪储备的管理和检查,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对生猪储备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生猪总存栏、育肥猪在栏数量、基础母猪数量、出栏台账、质量安全等项目。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库储存数量、储存质量、储存安全、储备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备轮换情况、储备台账等项目。

第二十条 具体存放储备肉的养殖场和冷库应悬挂标识牌(卡),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一)生猪储备圈舍前应悬挂标识牌,详细注明:饲养品种、在栏数量、入栏时间、预计出栏时间等信息;

(二)储备冻肉垛前应悬挂标识卡,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储备肉在库(栏)管理:

(一)管理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考核办法,细化日常实物管理各环节流程,确保生猪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

(二)管理单位应加强生猪储备日常实物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年度结束后20天内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储备管理情况总结;

(三)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动用工作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储存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储备质量安全。生猪储备承储单位按月编制报送存栏、出栏、销售流向等信息月报表,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报送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催报、汇总、审核月报,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行政管理部门;冻猪肉储备承储单位于月度结束后7日内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库存等信息月报表;

(四)承储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原因无法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计划的,应提前书面报告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按承储协议规定时间落实储备肉收储计划,未经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 出库(栏)动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猪储备轮换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原则上,基地商品猪储备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库,生猪活体储备每年储备4轮(每轮储存3个月左右)。

第二十五条 冻猪肉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0%,轮换时间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部分地区严重短缺甚至断供等特殊情形,由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管理单位配合组织实施。承储单位要根据指令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高效地完成应急动用工作,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级猪肉储备投放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肉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六)将储备肉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发现储备肉承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生猪储备承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协议规定的业务服务,由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扣减费用、终止服务协议、取消日常实物管理单位资格,追偿对日常管理工作造成的相应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储备肉管理单位和承储单位有关人员须严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单位、承储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二)管理单位有关检查人员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转嫁应由检查人员(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承储单位的宴请和馈赠;

(三)管理单位有关检查人员应遵守承储单位有关防疫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建立承储单位黑名单制度。无故挂空储备计划,储备数量不足、质量违法违规、不接受应急动用指令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征求意见.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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