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服务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3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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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现将《浙江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服务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单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30日

浙江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服务要点

 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是指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解决市场化收购条件下农民收粮、储粮、卖粮、清理、干燥等一系列难题,通过整合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而建立的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组织。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功能是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有偿服务,有条件的还可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和融资服务,发展“粮食银行”、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利于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进档、推动节粮减损、减少农户储粮损失率和提高专业化水平。

 本服务要点是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种粮农民提供“五代”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行为规范和质量标准。

    一总体服务要求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产后服务中心与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掌握“五代”服务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可提供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规范操作服务,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坚持诚信服务,上墙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五)开展提前预约、主动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设立农户意见箱,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六)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严禁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七)粮食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参照原国家粮食局《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和《粮库安全生产守则》有关规定执行。

 (八)制定完善的管理及操作流程,包括业务服务流程、设备操作流程、安全管理流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服务反馈记录等。

 (九)坚持绿色发展,做到节能减排,作业粉尘、噪音等排放应达到环保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一)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统一指导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组建省级技术咨询专家团队,指导各市建立技术服务联动机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

 (二)市级粮食物资部门指导县级粮食物资部门建立技术服务联动机制,技术服务联动机制可依托产后服务中心或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网点进行建设。

 (三)县级粮食物资部门具体指导产后服务中心开展服务业务;负责统计上报服务业务相关数据材料;指导监督服务中心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持项目持续顺利运行;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等,不得随意拆除、变卖或转让,确需拆除、变卖的,需经县级粮食物资、财政部门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三、服务功能要求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的基本服务功能,有条件的还应具备代加工、代销售等服务功能,并在安全可控的条件下发展“粮食银行”等业务。

 (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般还应具备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分类储存保管等基本服务功能,提高粮食保质能力。

 (三)有条件的配备粮食交易终端等设备,与销售平台联网,依托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方便农户直接开展网络售粮。

 (四)能够有效改善粮食品质、提高粮食质量标准,有条件的可满足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的市场需求,为实现优质优价、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五)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等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

 (六)可与农户科学储粮新装具结合和对接,提供粮食产后技术服务指导。

 四、服务方式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按照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要求,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运行机制。

 (二)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粮油专业合作社采取相互参股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相对稳定服务业务量。鼓励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与优质粮食种植重点区域有关机构、粮食种植大户等签订协议,绑定一般农户作为服务对象。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开展横向联合与纵向协作,创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与服务中心开展共建、组建优质小麦、稻谷等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实现合作共赢。

 (三)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精准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收购、帮助联系销路等服务。对有规模、有实力、有需求的种粮大户开展包括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运输、代加工、代销售原粮或成品粮等内容的“一条龙”作业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粮机租赁服务,满足农户对粮机的需求。

 (四)积极参与当地粮食“五优联动”。有条件的可提供订单农业等服务,对订单优质粮食品种实行市场加价收购,通过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扩大地产品牌稻米市场影响力、打造优质产业链发挥应有作用,达到粮食种植户、产后服务中心等多赢的效果。

 (五)探索建立科学储粮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有条件的配置农户储粮专家系统等软硬件,宣传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提供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定期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利用农村夜校、农村远程教育视频系统等资源,宣传家庭储粮使用技术和常规粮食保管常识。加强对采用“分散式”储粮仓的种粮大户科学储粮技术指导,为减损增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粮油健康消费知识普及,加强健康膳食宣传引导。

 五、服务规范要求

 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销售、信息、金融等各项服务技术规范按照原国家粮食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

 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有关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须按照本服务要点进行运营管理,其他各地自建或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附件

有关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单

瑞安市、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南浔区、平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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