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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1-07-22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07-22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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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粮建〔2021〕5号

金银燕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粮食收储中谷外糙米标准的建议》(绍72号)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处室和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谷外糙米对稻谷储存的影响

谷外糙米对稻谷储存品质有较大影响。稻壳具有一定的抵抗虫霉侵害的能力,如果失去稻壳保护,稻谷易受虫霉及外界湿热等不良条件的影响。在入库过程中,因稻谷和糙米的散落性差异,会形成自动分级,裸露的糙米易造成局部高水分聚集,进而导致稻谷发热、板结甚至霉变。目前我省粮仓多采用常温或准低温储存,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仓储设施陈旧的粮库仍在使用中,将会对粮食储存安全带来影响。

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是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

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是指用于规范粮油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现行稻谷国家标准(GB 1350-2009)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所以,政策性粮油收购必须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收购的粮食不符合粮油质量标准的,应当整理达到标准。谷外糙米含量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等级内质量规定的,不得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按GB 1350-2009要求,稻谷谷外糙米含量应≤2.0%。另据了解,上海市、安徽省的政策性粮食收购仍执行国家标准。

同时,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中出现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关于部分地区谷外糙米超标问题,我局已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提出重新研究制定稻谷谷外糙米标准。

三、积极采取措施为粮农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谷外糙米超标现象会越来越多,各级粮食部门要想粮农所想,急粮农所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优化为农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卖粮遇到的实际问题。一是加强技术指导,在粮食收割、装卸、烘干等过程中改进作业方法,尽可能减少谷外糙米产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二是结合近期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21〕177号),进一步加强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鼓励配备谷糙分离机。三是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提高粮食收购费用补贴标准,消化谷糙分离机运行成本,尽最大可能减轻粮农负担。四是不断改善粮食仓储条件,推广应用气调储粮、低温或准低温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五是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您的建议,积极争取适当放宽谷外糙米标准。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粮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登录http://www.zjls.gov.cn/网站,了解我省粮食领域的相关信息。

联系人: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处许星伟,联系电话:0571-85773013,传真:0571-85773032。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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