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7X/2017-029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粮发〔2017〕67号 公开日期: 2017-11-20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2 02:54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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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ZJSP38-2017-0003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改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今年重点在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等中开展守法诚信评价。2018年要对所有纳入统计范围的粮食企业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首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程序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检查处理结果,依照《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客观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公正。

(二)对初评结果应当在当地政府或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对无异议的粮食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四)对粮食企业的评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其它事项

(一)开展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对于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提高粮食行业诚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评价工作,切实把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市粮食局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粮食部门报告。

联系人:胡迎红,电话:0571-85773068。

附件:1.浙江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2.浙江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

浙江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办法(试行.docx

浙江省粮食企业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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