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核心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5-28 17:49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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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以下简称《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粮食安全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安全保障法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对耕地保护、粮食生产到收储运加销及节约减损各环节作了系统规定,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粮食安全保障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安全有关政策措施,在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方面改革探索不断深化,形成一大批改革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提供了坚实基础。现行的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粮食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整体上还比较分散。适应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新要求,解决粮食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更好地发挥法治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有关立法议案和建议。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实践有需要,社会有呼声。

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粮食法列入立法规划的基础上,从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出发,将粮食法调整为粮食安全保障法,列为一类项目。2018年、2019年、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提出明确要求。经过多年的努力,不断聚焦粮食安全保障的核心问题,不断明确立法思路,确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名称,并加速推进立法工作。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抓紧开展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三次审议,顺利表决通过。

二、《粮食安全保障法》的总体思路

粮食安全保障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立足我国国情、粮情,以法律的形式把经实践检验成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下几个定位:

一是立足安全定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保障法属于国家安全范畴的法律,必须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来定位立法工作,安排设计重要制度要聚焦防风险、化隐患、保基本的突出问题,以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是立足问题导向。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内在逻辑,围绕粮食数量、质量、产业安全的核心目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产、储备、流通“三个能力”建设要求,粮食安全保障法聚焦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以及粮食应急、节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的成熟经验,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前瞻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

三是立足有效衔接。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协调与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种子、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法律的关系。原则上不重复现行法律已作规定的内容,确有必要的,则通过衔接性和实施性安排的方式处理。对现行法律虽有规定,但不能完全解决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突出问题,或者粮食安全保障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内容进行重点规范。

四是立足基本法位阶。粮食安全保障法作为粮食安全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主要确立重大原则、基本制度和重要体制,具体工作所需要的实施性、操作性、一般性规定难以在本法中穷尽规范,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或者法规、规章予以细化。

三、《粮食安全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粮食安全保障法》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和粮食物资部门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粮食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粮食安全责任制及粮食安全保障部门职责、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供给保障体系、国际粮食安全合作、规划引领、投入机制、科技支撑、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作了规定。

(二)第四章粮食储备。共6条。为健全粮食储备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粮食储备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等重要作用,《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建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科学确定政府粮食储备规模、结构和布局,确保数量和质量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并符合标准;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全过程记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储粮;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

(三)第五章食流通。共7条。为建设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体系,《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加强粮食流通信息管理,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可采取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等市场调控措施。

(四)第六章粮食加工。共5条。为推动粮食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粮食供应保障能力,《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优化粮食加工结构,优先保障口粮加工,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确保区域粮食加工能力;鼓励产销合作,稳定产销关系,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

(五)第七章粮食应急。共5条。为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网络,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在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政策性粮食销售、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增设应急供应网点等措施。

(六)第八章粮食节约。共6条.主要规定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禁止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粮食生产者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食品生产经营者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公民个人和家庭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加强节粮减损技术保障,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和节粮减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七)第九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对粮食安全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监督检查措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八)第十章法律责任。共8条,主要对相关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粮食物资部门主要涉及的是第六十七条,关于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目前主要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另外国务院正在起草《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另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保护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禁止性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

(九)第十一章附则。共2条。主要对粮食的概念、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参照适用本法、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粮食安全是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安全保障法的出台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全面有效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用法治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保驾护航,推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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