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47X/2024-003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4-07-08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76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5-03-03 08:55 浏览次数: 来源: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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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琰斌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严格收储服务 保护种粮大户积极性的建议》(第760号)收悉。我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为耕者谋利、为业者护航、为食者造福”。发展改革、粮食物资、财政等相关部门紧贴种粮农民需求,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工作举措,不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不断优化粮食收购政策

(一)持续实施订单粮食奖励政策。2001年以来,我省持续实施政府储备粮食订单奖励政策,对按订单交售粮食的农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标准给予政府奖励补贴。在粮食市场化收购占比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我省是全国极少数长期实施这一政策的省份之一。目前,省市县储备粮订单奖励标准为每百斤小麦30元、早稻30元、粳稻20元,该标准多年来一直处于全国最高水平。

(二)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收购定价、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政策。自2018年起,我省出台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每百斤比国家高3元,2022年起进一步提高至每百斤比国家高4元。如2024年我省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每百斤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31元、133元、135元,小麦最低收购价格为每百斤118元。当出现符合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条件时,及时按程序启动,满足农民售粮需要,避免“谷贱伤农”。

(三)扩大最低收购价粮食范围。根据国家6部委《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规定,全国粮食主产区符合三等质量标准以上的稻谷才纳入最低收购价范围。但我省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种粮效益,将四等、五等质量标准的粮食也纳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并对等外粮也由各地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四)加强政策引导做好应急举措。针对我省早稻收获期间易受台汛灾害以及极端天气影响,我局着力优化收购政策,对因灾受影响早稻,要求各地根据受灾程度和财政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收购政策,及时启动应急收购,尽可能保障粮农收益。对于质量较差的等外粮,要求各地粮食物资部门帮助联系销路,努力降低粮农损失。如2023年,宁波等地对受灾早稻谷全部进行收购,并给予0.3元/斤的订单奖励;温州出台《受灾稻谷收购处置方案(试行)》,要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通过代销或代联系方式,帮助粮农销售受灾粮食,有效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持续提升粮食收购服务

(一)积极推进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为有效缩短粮农售粮时间、减少高峰期排队等候现象,促进粮农产后减损增收,粮食物资部门全面梳理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快构建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高质量提升粮食产后服务水平和收储效能。2023年,我局在10个县(市、区)开展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努力打造粮食收购服务“生态链”,共整合除杂能力55200吨/天、除糙能力23160吨/天,增配检验仪器78台,协调落实近百名质检人员赴收购一线破解收购现场质检力量不足困境;同时,组建粮食专业运输队,采用“小车换大车”等办法,减少粮食批次质量检验,提高售粮效率,使收购质检时长平均缩短1/3,车辆等待时间缩短1小时以上。2024年,我局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行提质扩面,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化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粮〔2024〕18号),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组建粮食收购服务联盟,建立有效合作和服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共赢,全面提高粮食收购服务质效。

(二)大力推广收购预约制度。2020年起,我局牵头组织开发“浙江粮仓”粮食安全数字化协同应用平台,开展“收购服务一条龙”场景应用,指导农户开展线上订单签订、预约售粮、资金结算,采用绿色通道、预约收购等方式,加强收割、运输、烘干和交售等环节统筹协调,提高收购效率,努力减少农户排队时间。2023年起,我省部分地区积极探索试用智能扦检一体设备系统,实现稻谷、小麦在收购环节自动扦样和全流程无人化质量检验,既有效提升粮食收购质检工作效率,又进一步预防了“收人情粮”。

(三)持续优化收购为农服务。长期以来,各级粮食物资部门牢固树立为农服务意识,坚持把保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紧贴农民需要提前谋划,采取有效措施,备足收购仓容、资金、人员和机械设备,做到“仓等粮、钱等粮、人等粮、机等粮”,落实各项收购准备工作。收购期间,基层粮库采取轮班作业,坚持做到“早开门、晚收秤、中午不停秤”,延长工作时间,并为售粮农户安排休息室,免费提供茶水、饭食、避暑用品等。充分发挥12325、12315监管热线作用,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快速响应机制,严肃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多扣水杂”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加快推进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号)精神,我局牢固树立“项目为王”发展理念,谋划完善粮库布局,积极推进全省高标准粮库建设和老旧仓房功能提升改造。2023年完成投资44.06亿元,杭州仁和粮食储备库等9个粮库建设完工。预计至2030年,纳入“千项万亿”40个粮库项目全部建成后,将完成投资150余亿元,将极大改善我省粮食仓储设施条件和面貌,基本满足粮食收储需要。

四、努力推动完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2010年,国家4部委印发的《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规定,政府储备粮谷外糙米含量不得超过2%。根据近年来各地粮食生产和收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多次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适当放宽谷外糙米含量标准的建议。近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在新修订的《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将谷外糙米含量放宽至4%。如该规定正式印发,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有利于解决售粮农户长期以来的这一烦恼,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农户增收。

下阶段,我局将持续在完善粮食收购政策、夯实收储能力、提升收购服务上精准发力,助力粮农丰产增收、减损增效,坚决守住“种粮卖得出”底线。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粮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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